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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公约规定的义务

作者:◆苏畅    环保动态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4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缔约方义务进行了一般性规定:(1)在公约生效两年之内,制定并努力制定旨在履行本公约规定各项义务的实施计划;(2)向缔约方大会报告为执行公约采取的措施;(3)促进和进行POPs方面的信息交流,包括为此建立国家联络窗口;(4)推动和促进认识、教育并向公众提供信息,特别是决策者和有影响的团体;(5)鼓励和进行POPs及其替代品的研究、开发和监测工作,并支持这些方面的国际努力。
  同时,《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缔约方有责任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公约规定的POPs的释放,即:(1)考虑POPs在使用方面的具体豁免和某些特定豁免,减少公约附件A所列POPs的生产和使用(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和毒杀芬);(2)限制公约附件B所列POPs的特定可接受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对滴滴涕按世界卫生组织指南用于病媒控制实行特定的其他限制性豁免;(3)限制附件A和B所列POPs的出口;(4)确保PCBs以环境无害化方式管理并在2025年之前采取行动消除确定的临界线之上的PCBs的使用;(5)如果国家已经注册过,确保滴滴涕的使用限制在病媒控制方面,并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南,报告该化学品的使用量;(6)开发和实施一个行动计划来确定附件C所列POPs副产品的来源并减少释放,包括编制和保持排放来源清单和排放量预测;包括使用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的做法;(7)制定战略确定附件A和B所列POPs的库存和含附件A、B和C所列POPs物质产品,并采取措施确保POPs废物的管理和以无害环境的方式予以处置。根据国际标准和指南(例如《控制有害物质及其处置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尽力确定可能恢复的POPs污染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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